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发布者: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信息科学与纳米技术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0-09-07浏览次数:45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令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请假类别与假期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院证明及门诊部审核,可批准病假。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前体检不计病假。

   (二)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亲自处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批准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批准婚假三天;符合晚婚条件(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者),可批准婚假十五天。双方不在一起,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准路程假。教职工婚假一般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休完。

 (四)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等)死亡时,可批准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准路程假。

   (五)产假:女教职工生育,按规定批准产假九十天;符合晚育条件(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难产者(包括剖腹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可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具体休假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保胎假按病假处理。

   (六)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七)探亲假:

    1. 国内探亲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每年需与配偶、父母团聚的,可批准探亲假。其中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根据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安排。因寒假假期较短,探亲假期不足规定期限,不另补假。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休假天数,经批准,可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遇有休息日,应连续计算假期。

    2. 出国(境)探亲

    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不超过三个月,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或出国(出境)逾期不归者,按《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出国出境暂行规定》处理。

    ()以上所有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条  请假批准权限

    ()假期在一星期以内(包括一星期),由所属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假期在一星期以上,由所属单位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

    ()校中层干部需要请假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请假(续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附上有关证明,报本单位领导,由单位领导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或及时补办。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单位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批准权限仍按请假规定办理。

    ()教职工因病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必须经医院证明,确已痊愈者,方可恢复工作。少数疾病虽痊愈,但因体力恢复较慢,需经医院证明,方可批准半休,半休时间以一个月为限,如身体仍不适应工作,应连续全休。连续病休三个月后复工者,如工作后三个月内原病复发或加重,应继续休息,并将复工前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教职工病假,应将病假证明(包括校内、校外就诊)与病历一起交本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交本单位领导,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及纪律处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凡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

    ()弄虚作假、骗取病假的;

    ()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迟到、早退一次达半小时或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均应累计,累计满八小时的,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七条  请假期间的待遇

    ()工资

    1. 婚假、丧假、按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等,均照发原工资。

    2. 病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标准发给: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满十年的,发给原工资;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满十年的,发百分之八十。

    3.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者,从第十五天起按天扣发工资,日工资公式为:

    日工资=本人标准工资(四项之和)/22

4. 法定产假休满后,因特殊困难,经学校批准,休哺乳假期间,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采取节育措施的,经医院证明,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发给。

    5. 因配偶公派在国外(境外)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规定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按时回校后领取,不按时回校不补发。探望国外(境外)因公派出的子女及因私在国外(境外)的配偶、子女,不在寒暑假之内的探亲假工资扣发。

6. 旷工者按日扣发本人工资,日工资公式为:

  日工资=本人标准工资(四项之和)/22

()津补贴

    1. 教职工休婚假、丧假,津补贴待遇不变。

    2. 病假满2周不满3周者扣发半个月的岗位津贴,同城待遇与地方津补贴不变;满3周不满一月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同城待遇与地方津补贴不变;病假D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及岗位津贴。其中经省市特约医院诊断属患严重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等),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照顾。

3. 连续事假满1周不满2周者,扣发半月的岗位津贴;满2周不满一月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事假一个月及以上者,扣发其事假期间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及岗位津贴。

    4. 法定产假休满后,因特殊困难,经学校批准休哺乳假期间,扣发扣发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及岗位津贴。

    5. 经批准因公、因私出国(境)探亲,不在寒暑假之内的探亲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其“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岗位津贴(学校批准者除外)。

    6. 旷工1天者扣发半个月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岗位津贴;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岗位津贴;累计旷工一周者扣发三个月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岗位津贴;累计旷工二周者,扣发一年的同城待遇、地方津补贴、岗位津贴。

7.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8. 在职攻读学位者,只要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岗位津贴全额发放;完成工作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工作量确定发放比例。在职进博士后流动站和在国内做高访学者参照执行。

9.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其一切待遇。(由各单位通知人事处)

10. 所有假期均不发误餐费。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中层干部负责本单位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统计本单位考勤情况,受理本单位职工请假手续并填报考勤表。考勤表于每月底送人事处劳资科。

    第九条  对于违反考勤规定或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处分。对破坏劳动纪律和违反考勤规定的不良现象放任不管,或不如实反映,将追究相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