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发〔200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建设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忠诚于党和人民事业、德才兼备的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 培训处级、科级干部;
(二) 培训处级后备干部;
(三) 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四) 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
(五) 培训政治理论骨干;
(六) 组织协调统战部、老干部处等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加强民主党派干部、党外干部、非党高级知识分子、离退休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
(七) 开展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宣传和研究,开展党校教学研究和宣传交流活动;
(八)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九)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考察干部;
(十)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一) 具有履行从事工作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 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四)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两个务必”,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 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党校工作人员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的精神办好党校。党校教师必须做到: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二)有探索、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教学相长,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七条 党校受校党委直接领导。党校校长由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校长两名。副校长由党委宣传部部长和组织部长兼任,应列席同级党委讨论思想、理论和党建工作等有关问题的会议。
第八条 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一) 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 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三) 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四) 加强党校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
(五) 确保办学经费,并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办公条件。
第九条 根据党委培训党员、干部的整体规划,党校配合宣传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院系分党校受校党委委托,主要负责培训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共青团、学生会、社团等学生干部,同时开展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工作研究。
第十一条 党校负责对各院系分党校进行工作指导、协助和考核。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要把学习理论与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与研究形势任务和学校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备的知识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党校要突出党性教育。要把党性教育作为学员的必修课,把加强党性锻炼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寓党性教育于学习理论之中,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党性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党校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提高学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开展党校的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要不断创新。要根据不同班次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学员的层次和特点,完善教学布局,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党校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党校的干部、教师和学员,都应围绕学校的全局和中心工作,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建设,围绕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问题等方面的内容,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党校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党校教师以兼职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校内外的专家、学者、领导干部到党校兼职授课。要立足于培养,努力建设一支年纪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热心党校教育工作、高素质的党校专兼职干部、教师队伍。要支持党校干部、教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有计划地安排党校干部、教师进行轮岗交流,关心和改善党校干部、教师的待遇,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由党校负责主持并组织协调有关教学科研力量,统一编写或征订党校教材。党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党性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或征订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逐步形成统一的、分层次的党校教材体系,供我校各类学员使用。
第十九条 加强党校管理。设立党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行政管理。
(一) 教学管理。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培训对象,明确教学目的、内容、要求、教学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各类培训班都要达到相应的学时要求:各类干部班次应掌握在12至20学时左右;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不少于40学时。
(二) 学籍管理。学员在党校培训,由党校统一备案登记;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由党校培训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是入党的必要条件。各院系分党校对学生党支部书记、党员、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等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统一结业证书。
(三) 行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分层次、有计划地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教学的组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做好对党校文件、报告、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和考核表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工作,做到正确无误、归档及时;做好党校教学需要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保证给予党校必要的经费投入,并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保证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如教室、会议室、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分党校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南京邮电大学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