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习质量用平均学分绩点来评价,公式如下: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 × 相应的绩点系数)/∑所修课程学分数计算时,所修课程学分数之和按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的学分数为基准。任选课学分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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