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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精神,结合我校基本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人民币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贴息。凡我校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年满18周岁。

2、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6、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两位见证人。

7、能够承诺向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8、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9、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申请及贷款额度

1、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银行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可多次申请。

2、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每学年开学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3、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三、申请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该表须由街道、镇、乡一级民政部门盖章确认)。

2、借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3、两位见证人(一位教师、一位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学生在南京市内开办的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5、借款学生的贷款承诺书。

四、贷款审批和发放

1、各学院在收到学生的贷款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并报学校审核。

2、学校经过审核后,将编制好的借款学生名册交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办理填写贷款合同文本、贷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经办银行将贷款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五、贷款利息与财政贴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2、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自取得毕业证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后全额负担利息。

3、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六、合同变更、管理和用途

1、合同期内,学生申请的贷款金额保持不变。学生在校期间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2、贷款学生申请转学,必须由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有如下行为之一者,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1)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4)学习成绩极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但对学生因出国留学、辍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经办银行也可视情况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退学手续,其利息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

学生的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七、贷款归还

1、借款学生可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借贷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借款学生也可提前还贷,银行将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3、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4、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银行也可与学生工作所在地经办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5、学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向银行和学校通报变

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6、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贷学生毕业后六年。

八、违约惩罚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人将面临如下惩罚:

1、金融机构按远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征收罚息。

2、违约人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违约行为将在省级以上媒体和网站通报,包括其个人信息、违约事实等。

4、违约者一旦被列入金融机构联网的黑名单,则今后将无法获得房贷、车贷等个人信贷业务。

九、附则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向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库提供其国家助学贷款资料,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需采集的内容,信用记录将被应用于留学、创业、购车、购房、信用卡等贷款申请的审核中,并将产生重要影响。

2、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

3、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新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4、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