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的意见

时间:2015-09-10   浏览:2741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依据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年底,对下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自上而下逐级审批下达。省委组织部根据中组部的指导意见和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工委申报的发展党员计划数,按照积极稳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化提升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下达全省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工委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计划,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实际发展党员数原则上不能突破计划数。

  二、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在各地区各领域全面推广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的做法,发展党员要做到推优投票、发展预备党员投票、预备党员转正投票,推优公示、发展公示、转正公示,在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召开答辩会,根据情况随机确定部分发展对象或预备期满的党员参加答辩,未参加答辩的应列席旁听。各地和省直有关工委要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组通〔2012〕54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其他领域发展党员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资格审核制度。坚持党的知识测试。党员入党前要经过测试,重点测试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方面的内容,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坚持政治审查考察。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完善和严格执行政审工作操作规程,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对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现实表现、群众反映和关键时刻表现进行深入考察,还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防止带病入党。

  四、全程记实制度。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纪实档案。基层党组织要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五、质量评估制度。各级党(工)委年底对本地区本系统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各级组织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质量评估,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注重质量评估结果运用,对质量评估结果较差的,进行逐一反馈,督促其认真分析查找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可派人列席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加强督查指导。

  六、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违规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2013年8月5日